赣州四中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教职工出差必须提供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相关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按规定填写《赣州四中教职工出差审批单》,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学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以下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凭据报销。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硬卧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学校批准,可以乘坐飞机或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未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 ) 政策发布栏查询。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目的地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其他地市每人每天60元,市内其他县市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
第六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赣州四中教职工出差审批单》、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盖章的文件或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POS小票等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会计审核无误后,按照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报账。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如果培训等出差活动包含餐费,不再补助伙食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报销。公务卡按照赣州市财政局公务卡消费报账确认程序报账,其他超出现金报销范围的差旅费转入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只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可以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校长、分管校长、会计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及虚开发票经学校查实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出差期间按旷工处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教职工参与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上级文件公函,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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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